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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珍: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发布时间:2010-03-07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王志珍: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专家】王志珍

    【核心观点】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日期】2010-03-07

    2010年3月7日15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16位委员代表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志珍]我发言的题目是《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九三学社围绕促进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座谈和近万份问卷调查。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立科学的科技资源配置机制

    目前,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一方面,长期存在多头管理和部门分割等“老大难”问题;另一方面,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全部由有关部门一手包揽,导致管理不科学、验收走过场、缺乏后评估乃至腐败滋生等问题。典型的例子是:重大科技专项的管理仅在部委级就有三个层次,权责重叠,以至于有的项目同时、多次得到不同部门的经费支持,项目低水平重复、整合不足,投入效率令人担忧;一些项目花了三年多的时间来启动,只留下一年多的时间来实施,并且经费迟迟没有到位,却要求按时完成项目、提交成果和结算经费;有的专家从未主持过国家项目,却成为上千万、甚至上亿元项目的主持人。为此建议:一是完善统揽全局的科技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在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科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领导与统筹作用,强化科技部作为办事机构协调各方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的职能,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科技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项目管理机制。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技投入规划、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建立若干社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分门别类的基金委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建立第三方科技项目监督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决策、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加强公益性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1999年以来,一些原公益类科研院所和行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迫于创收求生存、资产保增值等压力,无暇顾及公益性等研究,导致公益性科技成果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严重不足,制约了一些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此建议:一是深化改革,将主要承担公益性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转企科研院所或相关人员,组建为公益类科研院所,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总院,专门从事公益性技术研究、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二是建立适应转企院所(企业)特点的考核方法,强化科技创新方面的考核指标,转企科研院所不应是只重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研环境

    良好的科研环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保证。当前科研环境中存在不少影响科研人员潜心钻研的不利因素。科研人员相当一部分收入需要自筹解决,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拉关系跑项目;科研管理行政化倾向严重、考核评价导向存在偏差,造成不少科研人员花大量时间去应付检查、验收、鉴定,忙于参与各类评奖等活动,从事科研工作的时间越来越少,并导致学术不端行为频发。为此建议:一是对科研机构,尤其是基础研究机构,应减少项目审批式的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拨款基数。如教育部、科技部逐步增加对重点高校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稳定支持的做法值得推广。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科研人员基本工资。三是确立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逐步扭转科技管理的行政化倾向。

    第四,多管齐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80%转化率的差距甚大。这与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价“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缺乏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环境不完善等原因是分不开的。为此建议:一是深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改革,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评价开发类科技人员的重要内容,保证从事技术开发与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具有同等学术待遇。二是加强财政金融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健全风投体制,完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政策。三是尽快制定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收益分配和资金扶持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提供者:吴绍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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