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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09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

    【内容类别】成果转化

    【颁布单位】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颁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文号】武新管〔2008〕61号

    为进一步发挥武汉科教优势,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东湖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5000万元,以后每年额度与开发区年度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同步增长。

    第二条科技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项目转化、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引导各类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以及科技创新奖励等。

    第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设立“种子基金”专项。对具有发展潜力、又有较大投资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后给予30-5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对成果转化的重大项目,经评审后给予贴息或无偿资助100-300万元。

    第四条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鼓励科技成果股权化、资本化。对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其最高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

    第六条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期股、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购买公司股权。

    第七条在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设立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岗位,吸引高校院所等机构的学科带头人与企业合作,领军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选者将给予50万元岗位资助。

    第八条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等机构通过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成果需求信息。对于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发布与交易平台完成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给予交易双方实际交易额5%的补贴。

    第九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孵化器的相关政策。对在孵化器内新建的各类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并根据其向企业开放和提供服务的考核情况,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条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重点扶持一批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根据其提供服务的考核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建立产学研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由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家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参与的产学研联席会议,沟通研发和产业协作信息,搭建交流平台;并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发布与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相关需求与合作信息。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产学研创新战略联盟、产业联盟及行业协会。对在东湖开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建立的战略联盟、产业联盟及行业协会,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投入到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合作经费,给予企业科研项目合作经费10%的补贴。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为了转化科技成果而参与的科技保险。对企业参与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按20-5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资本到高新区开展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业务。对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按获得投资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鼓励境内外资本到高新区注册担保公司,开展成果转化的信用担保业务。向成果转化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公司,按其担保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设立“光谷创新奖”,对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10-50万元。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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