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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8-03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内容类别】 科技服务体系

    【颁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08-25

    【实施日期】2007-08-25

    【文号】 晋政发〔2007〕2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民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服务网络不够健全,科技人员为基层服务的动力不足,农业新技术推广速度缓慢,与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农村科技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作用,整合农业与农村科技服务资源,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为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建设目标:建立有利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投入机制,推动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科技服务队伍,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形成形式多样、性质互补、功能协调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化、网络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一)健全完善公益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改革,转变思路,加强基层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和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落实经费保障,强化服务职能,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和龙头企业的技术需求,进行行业共性技术成果示范推广以及智力引进、人才培训、科技信息、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机构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技术服务,具有资质的机构也可以进行农产品的检测与认证服务。

    (二)推动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以当地优势资源、支柱产业为依托,以“三农”为服务对象,以提高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推广水平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建设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服务中心、科技“110”服务站和农村星火科技培训学校等多元化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鼓励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的发展。支持和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按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积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各级涉农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结合,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开发、试验示范、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带动农村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充分发挥县乡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现有技术人员的骨干作用。要强化继续教育,加速知识更新,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逐步壮大广大乡村干部、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及“大学生村官”等乡土科技服务队伍,发挥其技术“二传手”的作用。

    五、建立具有山西省特色的农村科技服务激励机制

    (一)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推进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大力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农村技术承包活动。农村技术承包实施计划管理,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重大科技计划。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村技术承包奖,对优秀承包项目及主要完成人员、承包组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设立“农业科技推广技术职务”系列,激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推广队伍。

    (三)逐步开展“农村技术推广员”的认定工作。对认定的农民技术骨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

    (四)积极推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农村,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农村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及奖励办法,由省科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五)鼓励涉农单位和个人以技术入股、参股的形式与基层农民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或创办、领办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入股、参股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的技术股份。

    (六)建立社会化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认定、考核和激励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部门负责认定省级农村科技服务机构,并通过项目资金予以支持。市、县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区域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大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

    (一)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资金中要适当增加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比重,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七、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把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提出鼓励科技服务、支持服务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协调工作,由山西省科技创新领导组负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对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与农村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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