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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03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内容类别】科技创新

    【颁布单位】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经委

    【颁布日期】2007-08-25

    【实施日期】2007-08-25

    【文号】晋政办发[2007]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品牌,产品技术先进,产品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并能带动我省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可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企业应为山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

    2.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拥有核心技术并已形成自主品牌的产品,或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

    3.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并能出具专业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可适当放宽限制;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为省内自主开发生产。对于特殊行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

    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山西省科技奖励的产品和己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七条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授权、合作生产和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6.环保达标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须向设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和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认定专家和相关管理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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