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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03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内容类别】 产学研中介服务

    【颁布单位】 山西省科工委

    【颁布日期】2008-03-16

    【实施日期】2008-03-16

    【文 号】晋科工发[2005]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并推动科技创业孵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也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省、市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所需场地以及办公、经营所需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管理指导、发展策划、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市场营销、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和财务咨询等配套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要加快我省创业中心的建设步伐,推动全省科技创业孵化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要巩固和发展已有的孵化器;根据山西省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加快建设专业技术孵化器;依托高等院校智力密集和科技成果密集的资源优势,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专门吸引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结合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改革,创建既节约资源,又发挥所依托单位优势的国企孵化器以及其它类型的孵化器。

    第六条我省创业中心的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原则出发。在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要重视政府引导的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要积极鼓励孵化器建设的多元化投资,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第七条要十分重视创业中心建设发展和运行质量的提高。必须注重孵化器的功能建设,拓宽孵化器的服务领域,提高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孵化器试验和实施多种运营模式,鼓励孵化器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增强孵化器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章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认定国家级创业中心的,按照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并每年向省科技厅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创业中心的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5、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技术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

    第十二条进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3、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产业化前景较好。

    第十三条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聘请专家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认定。凡通过认定的,颁发 “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 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省级创业中心的有效期为2年,2年后要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十六条鼓励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经济区、大学、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创业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除鼓励政府部门创办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 “ 孵化器 ” 字样作为行业,经营范围为 “ 科技企业孵化 ” 。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允许以创业中心为单位统一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性和社会性收费以及其它行政性或社会性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简化手续,严禁对创业中心及在孵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创业中心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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