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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6-09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内容类别】产学研合作

    【颁布单位】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8-12-01

    【实施日期】 2008-12-01

    【文号】湘发[2008]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要意义

    产学研结合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各自优势资源,实现各种要素最佳组合,培养创新人才,多出创新成果,促进产业发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党的十七大已明确把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区域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湖南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两型”社会、加快富民强省的现实选择。

    二、产学研结合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坚持大科技、大产业、大开放、大协作,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产业资本、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机结合,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多层次、全方位、可持续的产学研结合,提升我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创新资源有序流动、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合作形式较为规范的技术创新体系。全社会研发经费占GDP的比例力争达到2%,企业研发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85%,全省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率达9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20%以上。在我省龙头企业、优势产业培育50个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

    一是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牵头,整合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资源,围绕我省重大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组建一批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共同承接国家重大研发课题,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重点企业、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是共同建设创新平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创新资源,鼓励企业出资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平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重点企业共建研发中心,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市场需求以共同出资或技术入股的形式联合建设创新基地。

    三是合作创办产业实体。科研院所融入企业或直接转化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托技术优势与企业联合创办公司,推动产学研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是以项目为纽带开展技术合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自愿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以委托研发、技术转让、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技术合作,利用经济杠杆激发产学研结合的活力,促进创新资源、技术成果和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五是建立和完善省部(院、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部属院校、部队院校的人才与科技成果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争取国家部委支持,促进我省重大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

    四、加大政府对产学研结合的引导投入

    实施“湖南省促进产学研结合重大专项计划”,省政府3年内安排专项引导资金5亿元,其中省财政新增预算3亿元,其他渠道2亿元,用于支持产学研重大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中间试验、工程化验证等引导投入。由省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场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重点支持产学研项目承担的我省优势产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化,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经费支持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结合项目。

    五、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产学研结合的投入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企业,要加大对产学研结合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均要达到国家税法规定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逐步达到3%。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加大对产学研结合的金融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各种资金支持产学研结合。完善区域金融体系,建立为产学研结合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对产学研结合的重大项目,在落实资本金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承贷;优先推荐承担产学研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和扶持其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产学研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项目资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大力开拓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承担产学研重大项目的企业通过私募融资;建立产学研结合项目估值、管理咨询、项目托管和信用担保在内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由政府部门牵头,引导银行、担保、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及其它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为产学研结合服务的金融合作联盟,采取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运行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降低投资风险。

    在继续执行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的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产学研结合项目的贷款担保业务收入,按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于省产学研结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的融资担保,由于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担保损失,省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担保资本金损失补偿。

    七、完善产学研结合资金的退出机制

    争取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柜台交易(OTC)试点,推动产学研结合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柜台交易代办股份转让。政府投入产学研结合企业所占股份转让后所得和增值部分继续用于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鼓励风险资本、私募股权资本及民间资本等社会资本成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战略投资者。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允许社会资本按规定退出,保障其应得权益。

    八、鼓励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

    企业应吸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企业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并且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省科技计划、产业化计划优先予以支持,企业所在地政府也应予以重点支持。对产学研结合重大项目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省政府优先从产学研专项引导资金中给予支持。

    九、引导企业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

    实施湖南省企业创新杰出人才计划。引导企业以高薪或股份等多种形式,吸引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世界领先技术的创新型人才。对引进到我省企业工作的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可纳入全省优秀专家评审范围,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允许国有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激励。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承担项目研究与开发。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开展硕士、博士联合培养。在优势行业、重点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由省相关主管部门授牌,吸引优秀硕士、博士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省政府给予资助。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十、加快建设为产学研结合服务的创新平台

    围绕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公共服务需求,重点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公共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产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加强对产学研结合的基础支撑。省政府产学研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为产学研结合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充分发挥产学研结合对我省经济的聚集、辐射、带动作用,重点建设创新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国际联合研发中心等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吸引国内外一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来湘设立研发机构,吸纳国内外顶尖人才来园区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通过园区的辐射作用,带动我省产业升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十一、政府采购向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倾斜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评价标准,定期发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产品,同等条件优先纳入目录。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财政部门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拒绝接受或不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已支付资金的要予以追回。

    十二、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占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成果持有单位最高可以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十三、建立激励产学研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围绕市场和企业需求开展科研活动,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主动向企业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融入企业创新活动。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制定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对其承担企业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在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政府各类科技计划要引导科技人员将市场需求作为应用性科研项目选题、立项、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加强动态评估与控制,确保研究项目的市场应用前景。

    十四、加强对产学研结合的组织领导

    省委、省政府成立促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产学研结合工作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科技厅,负责执行和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项决策并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统筹创新资源,落实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解决促进产学研结合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州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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