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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08-03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

    【内容类别】科技发展与创新

    【颁布单位】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08-26

    【实施日期】2007-08-26

    【文号】晋发〔2007〕3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十一五”发展的重大布局任务,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集中几年时间,加快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大力提升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持。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把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实施科教兴省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1、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事业取得巨大进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面对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新形势,我省科技综合能力和总体水平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企业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创新型企业数量偏少,科技进步尚未真正成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科技发展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于关键的发展阶段,要走出“四条路子”、实现“三个跨越”,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把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针对现实、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实施科教兴省作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来抓。

    2、指导思想。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以完善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为主要任务,立足省情、体现特色,加大科技投入,整合科技资源,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3、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期末,全省科技进步总体达到全国中等水平,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全社会R&D(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1.5%左右,高新技术产业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企业,省域产业竞争力和产品竞争力大幅度提升。到201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全社会R&D经费占GDP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科技进步水平与综合创新能力进入中西部地区前列。

    二、把握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攻方向,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

    4、大力推进新兴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围绕现代服务业、文化业、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新兴产业,通过科技进步和创新,不断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坚持用高新技术、科技手段构建物流设施、信息、配送平台,培育现代物流商贸服务企业,积极发展数字媒体、信息网络等关键技术,提升企业数字化设计、数字化装备、数字化生产、数字化管理水平,促进服务业内部结构和组织方式不断优化;运用高新技术、高新手段改造和提升传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通过数字、网络等技术改造传统的制作生产和传播模式,提高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科技含量,运用电子出版、数字影视、网络传输等现代技术催生和发展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通过技术集成创新,结合原始创新,重点突破农产品加工、储藏、物流等关键技术,开发功能性食品、生物制剂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农产品向深加工发展;发挥我省能源优势和地域优势,大力发展生物工程和新医药,研究开发新型药物制剂、基因工程新药物,大力发展中药新产品;增强电子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优先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增强关键芯片开发能力。通过以上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使新兴产业对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5、坚持用高新技术引领新的支柱产业发展。围绕煤化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旅游四个新的支柱产业,以自主创新为主,结合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在煤基合成油技术、重型汽车和煤机成套技术、特种功能和环保节能材料生产工艺技术、旅游景点电子信息化管理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和产业基地,促进新的支柱产业不断扩大。

    6、坚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围绕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四个传统支柱产业,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攻方向,重点在煤、化、电、热多联产技术,煤炭高效集约开采装备与工艺技术、煤炭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焦炉煤气净化及加工技术、冶金产品深度加工及生产装备、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促进传统主导产业不断优化升级。

    7、推进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节水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支撑。在重大疾病防治技术、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上取得突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重视和加强社会公益型事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社会科学的研究。

    三、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省市县联动的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

    8、加快建立和完善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结构框架。今后几年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布局:(1)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重点在全省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规划布局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和行业技术中心,引导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2)建立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在驻晋国家科研院所、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大学科技园等。(3)建立以科技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在全省规划布局一批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机构、科技信息中心等。(4)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管理和引导服务体系。形成政府在科技规划、科技投入、科技评价、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创新政策体系。

    9、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体制机制。积极支持产学研交流互动,鼓励企业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多渠道、多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活动。鼓励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按照企业需求搞好跟踪服务和后续研发。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开发实验室,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建设平台,构筑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合作或共建项目为载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公共研发平台。在全省开展产学研合作联盟试点,围绕新型能源与工业基地建设,尽快在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旅游等八大支柱产业领域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建立产学研合作洽谈制度,实施“重大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支持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以行业关键技术突破和成果应用为主要内容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行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要向全社会开放,实行资源共享。建立由企业出题,面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开招标的产学研联合攻关的新机制。

    10、加快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分工合作体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主导、引导和服务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工作重心从直接管理项目、资金转移到加强规划引导、制度建设、政策调控和公共服务上来,建立分工明确、职权统一、协调联动的科技管理体制。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设计,协调解决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需要,加强重大产业化项目的遴选、组织和实施;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域特色经济的需要和产业化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在全民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四、有效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快提高全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11、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依托企业科研机构,形成地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撑力量,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在“三个方阵”企业中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以上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5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00户,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50户,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户。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或联合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逐步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中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和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设立或联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视和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和创新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激励机制,把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比重达到3.2%以上,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设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5%以上。

    12、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高等院校教育和科研体制改革。高等院校要主动面向全省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积极调整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鼓励高等院校建设知识创新基地。选择一批基础雄厚、研究能力强的大学院系、研究院所,采取开放、联合的办法,开展知识创新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国内外有影响的创新研究团队和各具特色的知识创新基地。加强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强化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行业和社会的功能,形成若干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向研究型大学转变。

    13、激发地方科研院所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把深化地方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按照支持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调整转型一批的思路推进公益性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院所改革。除省级保留若干公益类科研机构外,省级大部分和市县两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市场化的路子。具备研究开发实力和优势、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的科研院所,要成建制转为科技型企业,成为带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排头兵和生力军;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科研院所要向技术服务型企业转制;规模小、实力弱的科研院所要向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和技术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转制。支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企业、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支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中央和省级研发机构以及外资、民资收购、兼并、重组地方科研机构。鼓励转制科研机构以产权分离重组、产权多元化等形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范国有资产评估与处置,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整体改制的科研机构可以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一定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折股奖励给科技人员。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要按照非盈利科研机构模式进行运行和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和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积极探索研究开发新路,整合省内科技资源,采取开放式运营的方式,着手组建山西省工业技术研究院。

    14、高度重视和发挥中央驻晋科研机构和国防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建立区域性科技资源整合协调机制。打破部门分割、条块分割和军民分割的传统科技资源组织管理体制,对中央驻晋企业和科研机构开放所有地方科技计划,实行全省统一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央驻晋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带动能力。强化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观念,建立军民科技进步和创新管理协调机制和军民两用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机制,将驻地国防科技力量纳入全省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加快完善军民一体化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增强科技进步和创新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双向服务能力。

    15、大力推进对外交流合作。注重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引进先进技术,有选择、高起点承接国际产业特别是产业链高端环节的转移,加强重点产业领域主导技术、关键技术、基础技术和成套技术装备的引进。积极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检测方法、安全环保措施等方面的消化吸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集成和提升的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进研发活动的国际化。吸引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积极推动外资企业研发活动本土化。支持我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五、大力推进科技创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16、鼓励多种形式的科技创业。积极支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企业家利用创新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进一步解放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和科研团队,采取专利技术入股、科研成果参股等形式,走出去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与企业家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省外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携带创新成果来山西进行科技创业。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多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参与科技创业。保护科技创业人员的合法收益,允许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持有企业股份。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解除科技创业人员后顾之忧。

    17、充分发挥各类园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省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各类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各类园区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充分发挥各类园区在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各类园区的孵化功能,加强对创新型企业成长的服务,提高园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整合各类园区资源,大力推进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开拓开发区发展空间。创新园区开发模式和项目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各类园区走特色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路子,促进各类园区尽快形成若干产业链条比较配套完整的产业群。认真落实国家对各类园区的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各类园区投资。

    18、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多层次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除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外,大力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各类技术要素进入市场,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大力支持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在全省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常规服务与专题定向服务相结合的技术供求信息、技术交易、企业孵化、投资融资和咨询评估五大平台。省科技厅要制定规划,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建设。

    19、大力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境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0%的,可由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境外和省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省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与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或区域性子基金,对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鼓励各市政府和省级开发区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引导和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市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省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出台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激励政策,同时建立多元化的风险资本退出通道,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运作水平。争取用几年的时间,使全省创业风险投资有一个较大发展。

    六、全面提高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20、加强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针对我省农业十年九旱的特点,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特别是旱作农业,大力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重点在动植物新品种选育、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贮藏及精深加工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技术、农业工程与装备技术、农业减灾防灾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及质量认证体系,建立完善农产品原始地标记制度,建设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基地,扩大我省优质农产品生产。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平台,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中的骨干作用。

    21、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巩固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强化基层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科技服务功能,积极发展星火科技专家大院、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服务中心、科技“110”服务站和农村星火科技培训学校等新型农村科技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继续大力组织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科普惠农工程”。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鼓励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发展,支持和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按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大力培养乡村能人、农村星火带头人、科技示范户等乡土科技服务队伍,发挥其技术“二传手”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七、强化配套政策支持力度,确保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顺利推进

    22、加强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财政及金融支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财政预算中科技研发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省本级要达到2%以上,市县要达到1%以上。各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科技研发资金要以相应比例增加。从2007年起,省本级设立科技进步和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进步和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基地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县两级也要设立科技进步和创新专项资金,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方式,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方式的支持机制。加强对政府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金融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支持。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引导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效应。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经济部门制定山西省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改进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定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经认定,政府或采购人优先采购或直接首购和订购。

    23、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大知识产权推广项目推荐目录和省级专利奖。对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由产权单位申请,经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目录,促进推广实施和转让。加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力度,奖励在专利发明创造和实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集团知识产权服务终端。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管系统及执法协作、涉外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太原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强市县知识产权工作。

    24、培养和造就强大的科技人才队伍。坚持把人才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制定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的科技进步和创新人才队伍,尤其要造就一批科技进步和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重视依托重大科技任务培养创新人才,重视加强创新团队建设,重视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留学归国人才,重视促进创新人才向产业领域流动、向企业集聚。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调动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保证一流人才、一流贡献获得一流回报。加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力度,对创新创业贡献突出的人才给予政府奖励。

    25、加大科普力度,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加强对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有关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科普经费投入。省重点科技计划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开展相关的科普活动。落实国家扶持科普基地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普场所建设与管理。逐步在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中形成一支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

    26、营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强对自主创新的宣传,大力宣传自主创新典型,努力弘扬创新文化,营造人人参与创新、人人支持创新、人人推动创新的社会氛围。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精神,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人文环境,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推广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研职业道德建设,克服科学技术研究中的学术浮躁等不良倾向。

    27、加强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自主创新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全省科技进步和创新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协调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进一步完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科技进步监测机制,加强对各地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考核,把科技进步真正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省科技厅要抓紧制定全省促进产业发展重点科技进步和创新项目指南。省级负责组织重大领域、关键领域和综合性、共性技术攻关,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科技攻关,特别要在重点领域选择一批有市场前景、有产业基础的重大项目,通过自主创新、跨领域的技术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尽快实现突破,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和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07年8月26日印发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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