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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08-03 00:00   作者:   来源:武汉大学中国产学研合作问题研究中心

山西省《关于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容类别】产学研中介服务

    【颁布单位】山西省省科技厅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08-25

    【实施日期】2007-08-25

    【文号】晋政办发[2007]107号转发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优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培育“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造就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充分满足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二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督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第三条创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条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共享平台。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

    第六条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条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在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信誉监督管理的社会化。

    第十三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优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强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工作计划,组织科技中介服务人员开展交流、学习、考察和培训活动。

    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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