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实施促进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02 作者: 信息来源: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提供者:陈建安
西安高新区近日决定,2009年至2012年,高新区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扶持创意产业的发展。该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意产业领域包括:数字传媒与出版、影视及文化资源数字化交易、研发设计、数字化版权交易、数字娱乐及建筑设计、策划咨询、数字文化艺术等以高科技手段为支撑的、富有创意的高端文化产业。根据规定,凡在西安高新区备案、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各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二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3000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出台的扶持政策,涉及创意企业融资、产业宣传、推介和交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人才奖励、房租补贴、培训补贴等多个方面。
附注: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西高新发〔2009〕108号)
为了充分发挥西安高新区创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快速发展,促进创意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提升高新区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结合西安高新区的创意产业发展实际,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2009年至2012年,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以扶持创意产业的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本政策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二)主营业务为《西安高新区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定的重点支持类行业,主要包括动漫游戏类、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
(三)按时交纳统计报表;
(四)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守法经营。
第一条 播出、发行奖励。凡在西安高新区备案、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各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二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3000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条 鼓励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第27号公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按每出口1.0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标准资助。
第三条 鼓励原创。对获国际、国内重大奖项(含提名奖)的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文化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多种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西安高新区每年评选区内10项优秀原创作品,每项作品给予奖励5万元;每年评选10家优秀创意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每年评选出区内“创意先锋”优秀人才10名,每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条 房租补贴。国内外知名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新设立的公司,一年内公司员工总数达到30人,入住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授牌命名的创意产业聚集区,给予三年最高35元/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每家公司每年享受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他新设公司,一年内员工总数达到30人的,入住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授牌命名的创意产业聚集区,给予三年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本地企业,因业务扩大在创意产业聚集区新增用于研发和办公面积(每人不超过5平方米)的,三年内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
第五条 支持快速成长企业的融资。对年上缴税收总额和员工人数增速均在30%以上的中小创意企业,给予其贷款利息全额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补贴企业自用宽带业务等费用。企业自用的宽带业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加强产业的宣传、推介和交流工作。企业参加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及创意办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行业知名会展活动,给予往返交通费用全额资助或活动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并向区内企业开放并提供服务。对纳入西安高新区创意产业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的平台,平台运营公司按核定价格的70%收取使用费,30%的使用费由管委会给予平台运营企业补贴,每家平台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工作。支持西安高新区内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扩大西安高新区的行业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每年通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行业协会进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行业协会每年总费用的50%,每个协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吸引人才奖励。参照《西安高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西高新发〔2009〕61号文和《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西高新发〔2008〕473号)的标准执行,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及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西高新发〔2008〕473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暂定三年,具体按照《西安高新区促进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原《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西高新发[2006]304号)同时废止。企业同时符合管委会其它政策的,同一条件不重复享受。企业依本政策享受各类优惠总额原则上不超出企业对高新区财政留成部分。